天山網訊(記者武運波 通訊員黃明超報道)近年來,隨著國家對農村土地政策的優惠,承包地成了“香餑餑”。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來說,村裡人和村外人承包程序是不一樣的。近日,新疆布爾津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土地承包糾紛案,因土地轉包合同無效,承包人的損失只有自己買單。
  2008年11月,布爾津縣窩依莫克鄉蒙艾提巴斯村村委會(下稱村委會)與葉波拉提簽訂土地承包協議,村委會發包給葉波拉提300畝天然林地中的空地,葉波拉提利用空地進行退耕還林。2009年11月25日,葉波拉提辦理了林權證,林權證面積為56畝。布爾津縣林業局給葉波拉提頒發了編號為3828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2010年4月30日,村委會、葉波拉提、汪標簽訂土地轉包合同,合同約定:“經村委會同意,將3828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的300畝土地轉包於汪標,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至2032年11月1日。”
  2010年,汪標在承包土地中耕種了油葵。2011年,村委會以汪標破壞天然林為由制止其繼續耕種,收回經營權。
  2013年年底,汪標訴至布爾津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村委會歸還300畝土地經營權並賠償經濟損失27.6萬元;如不能歸還,退還土地承包費、平整土地費、違約金等共計31.8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簽訂承包和轉包合同時,葉波拉提的戶籍性質為非農業戶籍,已經不是蒙艾提巴斯村集體成員。之後,葉波拉提因在哈薩克斯坦國定居戶口被註銷。
  近日,布爾津縣人民法院判決汪標與葉波拉提、村委會簽訂的土地轉包合同無效;駁回汪標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審理此案的法官陳帥說,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是指,承包方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本案中,村委會將爭議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葉波拉提經營,必須經過民主議定程序,並報鄉政府批准,但合同雙方沒有履行法定報批程序。所以,村委會與葉波拉提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因葉波拉提沒有取得土地合法承包經營權,故村委會、葉波拉提與汪標簽訂的土地轉包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汪標與村委會、葉波拉提簽訂的轉讓合同無效,因村委會並未將土地交付汪標,汪標也未將土地承包費交付村委會,故雙方均不承擔返還責任;對於汪標主張賠償平整土地支出損失,因汪標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屬於違法行為,其損失不受法律保護;因合同屬無效合同,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不再適用,汪標主張違約金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原標題:新疆布爾津縣:承包農村土地“村裡”“村外”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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